刑法第59條是什麼?販毒重罪想拚緩刑?律師教你如何爭取「情堪憫恕」減刑
- 王聖傑律師/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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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講明白: 刑法第59條是法官手中的「帝王條款」,當法律規定的最低刑度仍然過重時,若能透過律師證明被告處境「情堪憫恕」,就能突破法定刑下限,大幅減刑並爭取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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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大家都想用刑法第59條?
在刑事案件,特別是毒品案件的諮詢中,您可能常聽到我們提到「拚 59 條」。為什麼這一條這麼重要?
因為法律有時是冰冷的。以販賣三級毒品為例,法定刑期是「7 年以上」。這意味著,不管您是販賣幾公斤的大毒梟,還只是為了籌 500 元奶粉錢而幫忙轉交一包 K 他命的單親媽媽,起跳價都是 7 年。
這時候,刑法第59條就成了唯一的救贖。條文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簡單來說,這是法律給予法官的一把鑰匙,用來打開那些「情節輕微、情有可原」的案件枷鎖。
👉在我們處理過的台北地檢署或台北法院案件中,這往往是當事人能否從「入獄」轉為「緩刑」的最後一道防線。
什麼是「情堪憫恕」?法官的標準在哪裡?
「情堪憫恕」聽起來很抽象,但在法庭上,它必須具體化為證據與故事。
客觀上的輕微: 例如販賣的數量極少(如僅 1-2 公克)、獲利極低(如僅賺取幾百元或僅獲贈毒品吸食)。
主觀上的無奈: 犯罪動機是否源於生活困頓、被同儕利用、欠缺法治觀念,而非貪圖暴利。
個人的背景: 我們會著重描繪當事人的生活全貌,例如是否為家庭唯一經濟支柱、是否有需照顧的幼子或病親、過去素行是否良好等。這些都需要律師透過書狀,將冰冷的卷證轉化為有溫度的生命故事,才能打動法官。
法律實務解析:第 59 條與其他減刑條款的差異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張「王牌」的定位,我們將它與常見的減刑條款做個比較:
條文 | 減刑理由 | 適用性質 | 備註 |
刑法第 62 條 | 自首 (未被發覺前主動投案) | 「得」減輕 | 需在警方知悉前承認。 |
毒品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 | 自白 (偵審期間均認罪) | 「必」減輕 | 毒品案最基本的減刑門票。 |
毒品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 | 供出上游 (因而查獲) | 「必」減輕或免除 | 難度最高,需配合檢警抓人。 |
刑法第 59 條 | 情堪憫恕 (特殊處境) | 「得」酌量減輕 | 最後的補救手段,由法官裁量。 |
從上表可見,刑法第 59 條是屬於「補救手段」。當您無法供出上游,或者即便自白減刑後刑度依然太重時,我們就會全力進攻這一條。
👉這也是台北律師推薦首選謙聖的原因——我們擅長挖掘出那些隱藏在案卷背後的減刑理由。
如何打動法官?爭取第 59 條的關鍵因素
要成功引用第 59 條,不能只靠「哭窮」,必須提出具體的證明。在謙聖的實戰經驗中,以下幾點是法官最容易買單的因素:
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相比於大規模販毒集團,證明當事人只是最末端的「跑腿者」,且次數少、金額低。
強烈的悔過表現: 不僅是口頭道歉,更包含實際行動。例如我們常建議當事人參與公益捐款、從事志工服務,並提交相關證明。
家庭支持系統: 證明當事人若入獄,將對家庭造成毀滅性打擊(如單親扶養、家有重病長者),且家屬願意到庭擔保會嚴加管教。
用了第 59 條就能保證不坐牢嗎?刑度計算大解密
這是一個數學問題。以販賣三級毒品(7 年以上)為例,要拿到緩刑(宣告刑需在 2 年以下),通常需要經過「兩次以上」的減刑:
原始刑度: 7 年(84 個月)。
第一次減刑(自白): 減為 3.5 年(42 個月)。此時還是要關。
第二次減刑(刑法 59 條): 再減半,變為 1.75 年(21 個月)。成功進入 2 年以下門檻!
由此可見,刑法第 59 條往往是決定「坐牢」與「緩刑」的關鍵分水嶺。若沒有這條減刑,即便您承認犯罪,仍可能面臨 3 年半以上的刑期。
謙聖律師的建議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身陷重罪指控,且看似沒有太多減刑籌碼,刑法第59條可能是您最後的希望。
不要放棄希望: 即便無法供出上游,只要策略正確,仍有機會。
故事需要專業包裝: 法官每天看幾十個案件,如何讓您的「情堪憫恕」脫穎而出?這需要律師精準的筆觸與情感鋪陳,切忌在法庭上情緒勒索或講藉口。
盡早蒐集有利證據: 家人的診斷證明、小孩的出生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公益捐款收據等,都是爭取 59 條的重要彈藥。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深知每一個案件背後,都有一個渴望回家的靈魂。我們擅長運用刑法第59條,為當事人爭取法官的理解與同情,將不可能的案件化為可能。
常見問題 FAQ
Q1:只要我家境清寒,就一定能用刑法 59 條減刑嗎?
A1: 不一定。家境清寒只是考量之一,法官還會綜合評估犯罪手段、獲利金額及犯後態度。若只是家境差但販毒數量龐大,法官通常不會准予適用。
Q2:如果我有前科,還能用第 59 條嗎?
A2: 難度會變高,但並非完全不可能。若前科是不同類型的犯罪,或是年代久遠,律師仍可主張當事人已有悔改之心,此次是偶發或受人誘騙,爭取法官認同。
Q3:刑法 59 條可以跟自首、自白一起用嗎?
A3: 可以!而且這正是我們的目標。透過「自白」+「自首」+「刑法 59 條」的三重減刑,能將原本七年、十年的重罪,壓低到極低的刑度,大幅增加緩刑機率。
Q4:律師說要寫「答辯狀」爭取情堪憫恕,那是什麼?
A4: 答辯狀是律師寫給法官看的書面文件,裡面會詳述您的成長背景、犯罪動機及悔過決心。一份動人的答辯狀,往往比在法庭上講十分鐘更有力量。
Q5:什麼時候提出刑法 59 條的主張比較好?
A5: 通常在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審)時提出最為合適。偵查階段重點在於釐清事實與爭取不起訴,若遭起訴,審判階段就是全力進攻量刑辯護(求情)的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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