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減刑怎麼爭取?7種合法方式完整解析|專辦毒品案件律師專業建議 !
- 王聖傑律師/免費法律諮詢

- 8月4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毒品案件不是絕路,只要願意悔改,法律會給你第二次機會
有些錯,是一念之間;有些刑,是一生懊悔。
毒品案件之所以令人害怕,不只是刑期長、名聲毀,而是那種「被貼上無可救藥」的標籤。
毒品減刑很困難嗎?但事實上,法律從未放棄真正願意悔改的人。只要你還願意說出實話,承認錯誤,或幫助司法調查,法院就有法定義務或裁量權給你減刑的機會。
7大毒品減刑法源與適用條件|專辦毒品律師實務解析
✅1. 供出毒品來源並成功查獲(毒危條例第17條第1項)【法定減刑】
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減刑管道。只要你供出的訊息能協助警方破案,法院**「應減刑或免刑」**,無需爭取空間。
📌 實務建議:務必由律師陪同進行協商與筆錄,確保你提供的資料具法律效力並避免遭反咬。
✅2. 全程自白(毒危條例第17條第2項)【法定減刑】
從被調查那一刻起就坦承不諱,法院「應減刑」。這種情況常被認為是節省司法資源、表現悔意的重要指標。
📌 專業提醒:不要等待被攻破口供再坦白,自白的完整性與即時性會影響減刑效力。
✅3. 自首(刑法第62條)【裁量減刑】
若你在還未被查獲前主動自首,法院「得減刑」,但非強制。
📌 律師提醒:自首時間點與態度影響力極大,建議透過律師規劃自首流程與證據保存。
✅4. 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裁量減刑】
當犯罪動機出自生活壓力、心理疾病、非暴力且結果輕微,法院可依人性考量減輕刑責。
📌 實務策略:由律師協助提出家庭背景、心理評估報告,構築完整量刑情感因素。
✅5. 憲法判決112年憲判字第13號|針對過重刑罰的憲法保障
如販賣第一級毒品,雖適用刑法第59條仍過重,法院可再減刑為原刑之半。
📌 這項憲判提供前所未有的「最後減刑救濟」,律師需具備憲法訴訟經驗才能靈活援用。
✅6. 證人保護法第14條|協助司法可望免訴
若你能供出其他案件的關鍵事證,經檢察官同意,可獲不起訴或減刑。
📌 律師提醒:配合前需確認自身安全與保密機制,並擬妥完整陳述內容,避免日後翻供無效。
✅7. 為自用攜毒且情節輕微(毒危條例第17條第3項)
若毒品是為了自己施用,且攜帶量不大、無販售或牟利行為,法院「得減刑」。
📌 建議:律師可爭取轉介成癮治療機構或社會復歸機構作為替代處分。
5個毒品案件當事人常見問題(QA)
Q1:我已經被起訴,還能主張毒品減刑嗎?
✔️ 可以。只要你尚未一審判決確定,仍可適用第17條、自首、自白等減刑事由。
Q2:供出共犯一定能減刑嗎?
✔️ 若警方根據你提供的資訊成功查獲來源或共犯,法院依法必須減刑或免刑。
Q3:如果我已坦承犯案但沒有律師陪同,法院還會認定「全程自白」嗎?
✔️ 有可能,但律師陪同才能確保自白內容不被誤解或扭曲,增加法官信任。
Q4:自首跟被抓後認罪有什麼差別?
✔️ 自首是「主動報案承認」,而非「被抓後坦承」。前者可主張刑法62條減刑,後者僅適用自白條款。
Q5:我是初犯,也有毒癮,可以不用坐牢嗎?
✔️ 初犯且為自用,有機會申請緩起訴與觀察勒戒,但仍建議由律師規劃抗辯策略與呈報治療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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