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8 年到 2 年!》販賣毒品重罪逆轉!毒品律師如何將「販賣」改判「轉讓禁藥」,救回 6 年自由?
- 謙聖律師
- 11月16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毒品律師成功逆轉:在「10 年起跳」的絕境中,為當事人爭取到重生
當事人被原審法院認定犯下「販賣第二級毒品」時,判決結果是逼近 8 年的重刑。
在 2017 年修法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二級毒品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原審的 8 年低於十年,對當事人而言,也是漫長且絕望的失去自由。
那份裁決書,對他而言就像是一張人生的中止符。
然而,毒品案件最影響人生的,從來就不只是「有沒有毒品」,而是法院最終認定的罪名。謙聖律師團隊深知,只要能成功挑戰最關鍵的「販賣」要件,就能為當事人逆轉人生。
面對這份沉重的 8 年判決,我們的毒品律師團隊在二審發動全面攻防,最終成功將這份絕望的「販賣」罪名,改判為「轉讓禁藥」,合併執行刑僅 2 年,替當事人贏回超過 6 年的寶貴人生。
🔥 律師攻防:拆解「販賣」的致命證據鏈
原審法院主要依賴證人證詞和通訊紀錄認定當事人具有「營利意圖」與「明確對價」,從而定罪販賣。謙聖團隊的核心戰略,便是針對「販賣」最嚴謹的法定要件——對價、營利意圖、交易細節——逐一擊破。
謙聖律師如何在二審推翻原判決的證據認定? (H3)
一、不該由一個人的指控,決定您十年自由的命運
購毒者(通常是施用者)的證詞,經常是在警方或檢方壓力下做出的,他們為了爭取自身減刑,有時提供的說詞會產生偏差或前後不一致。難道單憑一個與您有利害衝突者的指控,就能將您送入十年以上的牢獄嗎?
謙聖律師見解: 我們堅定地向高等法院指出,購毒者的指述始終反覆,更與客觀的通聯紀錄存在巨大落差。我們主張,司法應堅持最高標準,購毒者的指證絕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或主要證據,必須有更堅實的補強證據佐證。
法院採納: 高等法院於判決中明確強調:「購毒者的指證不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仍須有補強證據佐證。」因此,僅憑證人偵查時的陳述,絕不足以證明販賣成立。
二、含糊不清的訊息,不能被當作販賣賺錢的「鐵證」
在您面對指控時,檢方常將通訊軟體中幾句隱晦不明的對話,放大解釋為「毒品交易的暗語」。但對我們來說,這些模糊的隻字片語,缺乏實際的財務細節。如果訊息中沒有明確的價格、重量或如何分潤的討論,又怎能證明您是以「販賣營利」為目的?
謙聖律師見解: 謙聖律師團隊花費大量時間,逐字比對所有通訊監察譯文,指出內容完全無法證明毒品交易中最重要的要素:交易金額、品項重量、以及最關鍵的營利意圖。
法院採納: 法院亦於判決中指出:「譯文內容語意隱晦,未見交易品項、重量或價金的討論」。因此,這些模糊的通訊紀錄,並不能用來認定販賣這個重罪。
三、排除對價與營利意圖,罪名必須轉向
當所有證據都被證明無法確立「販賣」的要件時,律師進一步主張:當事人交付的毒品數量極少(僅約 1 公克),交付對象均為施用者,且未證明有任何獲利金流。
謙聖強調: 在無營利意圖、無明確對價的情況下,本案情節更符合「轉讓禁藥」或「轉讓毒品」的構成要件,應依據法條競合原則,採取刑度較輕的法條處斷。
💎 官司結果:從 8 年到 2 年,找回生命的長度
最終,高等法院完全採納了謙聖律師團隊對於證據的細膩拆解與法條競合的主張。
法院最終認定:本件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營利意圖,難以成立刑責最重的「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改依《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論處轉讓禁藥罪。
項目 | 原審認定 (販賣二級毒品) | 二審逆轉結果 (轉讓禁藥) |
刑期 | 近 8 年有期徒刑 | 合併執行刑:2 年有期徒刑 |
人生差異 | 長期失去自由,人生中斷 | 刑期大幅縮減 6 年以上,可規劃早日回歸社會 |
這場官司的勝訴,關鍵在於成功改變了罪名:將法定刑責十年起跳的「販賣」轉變為法定刑度七年以下的「轉讓禁藥」。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轉換,更是為當事人爭取到了重新開始的機會。
結語:毒品案件的辯護,是您改變人生的機會
毒品案件的辯護,從來就不是只能坐等命運裁決,它是一場技術戰、證據戰、法理戰。本案有力地證明:不是每一件被指控的「販賣」都能成立。
當您面對重罪指控,感到人生即將被吞噬時,請立即尋求專打刑事重案的台北律師推薦團隊協助。正確的訴訟策略,能讓案件從重罪變輕罪,罪名可以改變,人生當然也可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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