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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二級毒品律師推薦:如何成功爭取緩起訴與戒癮治療?

  • 謙聖律師
  • 1 day ago
  • 4 min read
施用第二級毒品律師推薦:如何成功爭取緩起訴與戒癮治療?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情解析:電子菸彈藏毒遭查獲的法律危機


本案當事人因一時好奇,將第二級毒品摻入電子菸彈內吸食。後因在街頭神情緊張,引起巡邏員警注意並實施盤查,隨即被扣押電子菸及煙彈,並採尿送驗。


檢驗結果呈現二級毒品陽性反應後,案件被移送地檢署。本案核心爭議在於當事人同時涉及「持有」與「施用」毒品,如何在偵查階段爭取以「戒癮治療」替代「觀察勒戒」,避免因入監而中斷工作與生活。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的法律定義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等)即構成犯罪。法律將「吸食者」視為「病患型犯人」,目的在於戒治而非單純懲罰。


因此,對於初犯或五年後再犯者,法律提供了「觀察勒戒」或「附命戒癮治療」兩種處置路徑。


相關法律構成要件與刑責比較

罪名

法律依據

刑責範圍

實務處理原則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犯通常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施用前之持有行為,通常被施用行為「吸收」


訴訟策略的擬定與辯護關鍵


謙聖律師團隊介入後,針對本案擬定以下策略:


  1. 罪名吸收主張:主張當事人持有毒品之目的純粹是為了施用,依法律實務見解,持有行為應被施用行為所吸收,不應併案論罪。


  2. 展現犯後悔意:協助當事人在偵查程序中維持坦承態度,並配合尿液檢驗,強化「非慣性毒販」之形象。


  3. 法律程序精確對接: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積極向檢察官遞狀申請「自費戒癮治療」,強調當事人具備高度戒治動機,且有穩定生活支持系統。


判決結果與省思


本案最終獲檢察官採納律師主張,裁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1 年 6 月。當事人僅需定期前往指定醫院進行戒癮治療及尿檢,無須入監服刑。


這提醒我們,面對毒品案件,法律雖然嚴厲,但也為願意改過的人留了一扇窗;選擇正確的法律途徑,才能將人生的損失降到最低。


施用第二級毒品律師實務建議:爭取緩起訴與戒癮治療的黃金守則


根據我們的實務觀察,許多當事人在被查獲後會因為恐慌而做出錯誤陳述,或在不了解法律程序的情況下錯失申請戒癮治療的時機。


法律上建議若不慎涉及施用毒品案件,第一時間應保持冷靜並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關鍵在於:


  • 不要等到觀察勒戒裁定下來才行動:戒癮治療必須在檢察官起訴或裁定送勒戒前主動提出申請。


  • 強調生活穩定性:向檢察官證明你有正當工作與家庭支持,入監勒戒將導致生活崩潰,這通常是爭取緩起訴的有利說詞。


  • 專業陪偵的重要性:在警詢及偵訊的第一時間,律師陪同能確保筆錄不被誘導,保障後續法律程序的有利基石。


常見問題 FAQ


Q1:施用二級毒品一定會被關嗎?

A:不一定。若是初犯或五年後再犯,專業律師可以協助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只要定期回診與尿檢,就不用入監服刑。


Q2:戒癮治療跟觀察勒戒有什麼差別?

A:觀察勒戒需進入勒戒所(形同監禁)40 天至 2 個月;戒癮治療則是定期去醫院門診,生活與工作仍可照常進行。


Q3:緩起訴結束後會有案底嗎?

A:緩起訴期滿且未被撤銷,在法律上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即不留案底),對於求職與出國較無影響。


Q4:電子菸彈被驗出二級毒品成分,刑責會比較重嗎?

A:刑責本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但若涉及製造或販賣則刑責極重;若僅為施用,律師可針對吸食載體之特性進行辯護,爭取最輕處置。


Q5:申請戒癮治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A:原則上須為初犯或五年後再犯,且在檢察官尚未作成處分前,由律師遞狀表達戒治意願並提供相關證明。


面對人生的低谷,你需要的不只是勇氣,更是專業的法律後援。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備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能協助你在法律迷宮中找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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