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毒駕免訴奇蹟:毒品濃度超標5倍如何獲判不起訴?律師揭秘「駕駛」法律關鍵位
- 謙聖律師
- 2 hou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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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本案發生於桃園市龜山區。當事人陳 先生遭警方攔查後,經尿液檢驗發現其體內毒品濃度高達 4,377ng/mL,遠超法定標準 788ng/mL 達五倍之多。
在一般實務與民眾認知中,如此驚人的濃度數據通常難逃刑法「公共危險罪(毒駕)」的起訴。然而,全案的核心爭議在於:當事人雖發動引擎,但車輛是否處於「行駛狀態」?
罪名的法律定義
根據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不能安全駕駛者,方構成毒駕罪。法律上的「駕駛」並非僅指啟動電源或發動引擎,必須有實際「移動車輛」的行為。
相關法律構成要件與刑責比較
要件/刑責 | 刑法 185-3 毒駕罪(公共危險) | 行政罰(酒駕/毒駕) |
法律行為 | 施用毒品且有「駕駛」行為 | 施用毒品後控制動力交通工具 |
駕駛定義 | 必須使車輛在道路上移動 | 認定標準較寬鬆 |
刑事責任 |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無(僅罰鍰、扣車、吊扣駕照) |
起訴關鍵 | 具備「行駛事實」與「不能安全駕駛」之證據 | 檢測數值超標即可裁處 |
訴訟策略的擬定與辯護關鍵
謙聖律師團隊介入後,針對桃園地檢署採取了精準的三大辯護策略:
事實重構與證據勘驗:調閱案發現場路口監視器與警方密錄器,證實陳 先生雖然發動車輛,但車輛全程靜止於路邊,並無「起步走形」之動作。
法理嚴格限縮解釋:主張依最高法院判例,刑法「駕駛」之構成要件,不包含單純坐於駕駛座發動引擎而未移動之行為。
阻斷犯罪推定:強調毒品濃度高低僅能證明「曾施用毒品」,不能直接推論其有「駕駛行為」,應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之「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
判決結果與省思
桃園地檢署最終採信辯護意見,於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定「不起訴處分」。檢方於處分書中明確表示,現場查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有移動車輛之行為。
此案提醒我們:數據並非法律評判的唯一標準,嚴謹的證據鏈分析才是司法正義的基石。
律師實務建議
根據我們的實務觀察,許多民眾在遭遇毒駕攔查時會因為心虛或緊張,而在筆錄中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例如承認準備開車出發)。
法律上建議:
保持緘默權:在律師抵達前,針對「是否移動車輛」等細節,應謹慎應對。
保全監視器畫面:一旦涉及爭議,應第一時間委請律師申請保全現場證據,避免畫面因儲存時效遭覆蓋。
尋求專科律師協助:毒駕案件涉及生化檢驗與刑法構成要件的精密法律論辯,非一般律師能輕易翻盤。
常見問題 FAQ
Q1:毒品濃度超過標準,就一定會被判毒駕罪嗎?
答: 不一定。濃度超標僅證明體內有毒品,若能證明當時並無「駕駛(移動)」行為,仍有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空間。
Q2:坐在發動的車內休息算不算毒駕?
答: 依刑事實務,單純發動引擎而不移動車輛不構成刑法「駕駛」。但若是在道路中央發動中,易被認定為有行駛意圖,風險較高。
Q3:毒駕不起訴後,還會被罰款或吊扣駕照嗎?
答: 刑事不起訴不代表行政罰免責。若行政機關認定有施用毒品事實,仍可能面臨罰鍰或行政處分,建議併同行政訴訟處理。
Q4:毒駕案件律師陪偵的重要性?
答: 律師能防止警方以引導式提問誘使被告承認「即將行駛」,這對於後續爭取不起訴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Q5:吸毒後多久開車才不會被測出超標?
答: 毒品代謝因人而異,且毒品本身違法。法律上建議切勿施用毒品,若因過往施用紀錄遭查獲,應立即尋求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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