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刑期很重怎麼辦?律師教你善用 3 大減刑條款爭取緩刑
- 謙聖律師
-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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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講明白
被控販賣毒品不代表人生毀滅,重點在於區分「販賣」與「轉讓」的界線,並精準適用減刑條款,即便是一二級毒品重罪,仍有機會爭取減刑甚至緩刑。
收到起訴書或被羈押禁見時,當事人和家屬往往感到絕望。
因為在台灣,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屬於極重之罪。販賣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古柯鹼)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販賣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依法也規定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起跳就是十年,這意味著如果沒有專業律師協助減刑,一旦判決確定就必須入獄漫長的歲月。
但在台北地檢署或高雄法院的實務判決中,並非所有案件都會判到最重。關鍵在於你找的律師是否能精準抓出證據漏洞,並運用法律策略為你爭取最大的減刑空間。
被控販賣毒品,真的會被關很久嗎?
法律規定的刑度確實令人聞風喪膽,但法律也留有「情有可原」的空間。許多當事人其實是「誤觸法網」或「被利用」,並非大毒梟。
我只是幫朋友拿毒品順便收錢,這樣也算販賣嗎?
這是在法庭上最常見的爭點:「販賣」與「轉讓」的差別。
販賣毒品罪: 重點在於「營利意圖」。只要原本買進的價格低於賣出的價格(賺差價),或者你是為了賺錢而持有,就算只賺幾百塊,也構成販賣。
轉讓毒品罪: 如果你只是原價轉手,沒有賺取任何利潤,性質就比較接近「轉讓」。
刑度差異極大: 以二級毒品為例,販賣是 10 年以上重罪;而轉讓僅是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謙聖獨家見解: 根據謙聖處理過的數百起毒品案件經驗,由於販賣二級毒品的刑度起跳就是 10 年,若不積極辯護,一旦定讞就是重刑伺候。
我們會深入分析通聯紀錄與金流,極力證明當事人「無營利意圖」,目標是將罪名從「販賣(10年以上)」打成刑度輕很多的「轉讓(5年以下)」,這是保住自由與爭取緩刑的唯一路徑。
販賣毒品有哪些「減刑條款」可以爭取?
如果你確實有販賣行為,也不要放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設有特殊的減刑機制,若能同時符合多項,刑度有機會大幅降低。
以下是三大黃金減刑條款(條列式重點):
偵審自白(第 17 條): 在偵查(警察/檢察官)及審判(法官)階段都承認犯罪,可減輕其刑。
供出上游(第 17 條): 供出毒品來源(上手),並因此讓檢警查獲上手,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情堪憫恕(刑法第 59 條): 若犯罪情節輕微(如販賣數量極少、獲利微薄),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律師可向法官爭取「刑期減半」。
🔰謙聖策略: 我們的目標是透過專業辯護,讓當事人同時適用上述條款,將原本 10 年以上的重罪,層層遞減壓低到 2 年以下,進而爭取緩刑的機會。
警察搜索過程好像有瑕疵,可以主張無罪嗎?
在毒品案件中,「程序正義」至關重要。
違法搜索: 警察若無搜索票,且不符合「附帶搜索」或「同意搜索」的要件,所取得的毒品證據可能被法院排除(不能用)。
釣魚與陷害教唆: 警方為了績效,有時會誘導犯罪。若是「陷害教唆」(你原本沒意圖,警察引誘你犯罪),這是違法的,有機會爭取無罪。
謙聖獨家見解: 我們遇過許多案例是警方在路邊攔查時便宜行事。
根據謙聖處理過的數百起毒品案件經驗,我們會逐秒檢視警方的密錄器畫面,一旦發現違法搜索的蛛絲馬跡,就能從根本上推翻檢方的證據,直接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謙聖律師的建議
毒品案件的黃金辯護時間稍縱即逝,一旦做錯筆錄或錯過減刑機會,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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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Q1:我是第一次被抓(初犯),會被抓去勒戒或坐牢嗎?
A: 初犯施用一、二級毒品,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若成功則不需要進去勒戒所,也不會留下前科。但這需要專業律師撰寫書狀積極爭取,錯過黃金時間就只能觀察勒戒。
Q2:警察攔查我有毒品,但搜索過程好像違法,可以不認帳嗎?
A: 如果警察在無搜索票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如違法盤查、未經同意搜索)的情況下取得證據,律師可在法庭上主張「證據排除」。根據謙聖處理過的數百起毒品案件經驗,抓出程序的違法瑕疵,是爭取無罪或不起訴的重要關鍵。
Q3:販賣毒品刑期很重,有機會爭取緩刑嗎?
A: 販賣一、二級毒品刑度極重,但若符合「偵查審判中自白」及「供出上游」等減刑條件,並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仍有機會將刑度壓低,爭取緩刑機會。
Q4:不知情幫朋友拿東西,結果裡面是毒品,會變成運輸毒品嗎?
A: 運輸毒品罪刑責相當重。重點在於證明您「對內容物不知情」。這需要律師詳細檢視通聯記錄、移動軌跡與雙方關係,極力證明您是被利用的交通工具,而非共犯。
Q5:收到驗尿通知書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
A: 毒品列管人口收到採驗尿液通知書必須依時前往。若無正當理由不到,警方可報請檢察官核發強制採驗許可書(強制導尿)。若您擔心驗尿結果呈陽性,建議立即諮詢律師,提前研擬防禦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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