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販賣二級毒品且偵查中認罪?律師突破「證據缺口」成功爭取無罪,持有毒品僅判拘役
- 王聖傑律師/免費法律諮詢
- 6月5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販賣二級毒品核心爭點
當事人因「無償轉讓」大麻煙彈予友人,反遭誣指「販賣第二級毒品」。警方憑單方指控搜索住處查獲煙彈,更利用當事人連續20小時未眠的精神脆弱狀態,以「認罪可速交保」誘導其錯誤承認還款金流為毒品交易。
本案面臨雙重刑責:
販賣二級毒品罪(法定刑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持有二級毒品罪(最重2年有期徒刑)
謙聖關鍵辯護觀點:偵查中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且取供程序違反「禁止疲勞訊問」原則!
辯護策略三階逆襲
階段一:擊破違法自白證據力
主張自白非任意性:提出訊問時間軸、當事人生理狀態證明,揭露警方利用精神壓迫取供
切割金流本質:調閱借貸通訊紀錄、還款憑證,徹底分離「還款」與「毒品交易」關聯
階段二:顛覆證人指控可信度
矛盾關鍵點 | 辯護攻防論點 | 法律效果 |
交易模式突變 | 過往現金面交,本次竟留金流 | 悖離毒品交易常態 |
價格顯不合理 | 聲稱購買價遠高於黑市行情 | 虛構交易重大疑點 |
細節陳述空洞 | 無法具體描述交易時地方式 | 合理懷疑栽贓動機 |
階段三:阻斷檢方舉證能力
欠缺客觀補強證據:無監視畫面、通話錄音等直接事證
持有≠販賣:查獲單顆煙彈符合「微量自用」特徵,與販賣所需數量顯不相當
判決結果:刑責最小化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無罪
❌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拘役,得易科罰金
法院採信律師辯護主張:「偵查中自白欠缺補強證據」且「證人指述存在不可信之重大瑕疵」,就販賣罪部分形成合理懷疑故判無罪。持有罪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量處最低刑度。
刑事律師行動建議:面臨毒品指控3大保命法則
對抗違法訊問▶ 立即聲明:「當事人有保持緘默權力,請求中止訊問並等候律師到場」(刑訴法§95)
保全有利證據▶ 借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第三人證聯絡方式,即刻雙重備份(雲端+實體)
精準辯護路徑

毒品案件5大QA
Q1:偵查中已認罪販賣二級毒品,還有機會平反嗎?
絕對可能!法院不得僅以自白定罪(刑訴法§156Ⅱ)。本所成功案例即透過「證明取供違法」及「擊潰補強證據」逆轉有罪風險。
Q2:未收錢為何被控販賣?
實務常見「毒品抵債」、「交換毒品」等「變相牟利」行為,仍可能構成販賣。本案關鍵在證明「純粹無償提供」且無任何對價關係。
Q3:證人死咬販毒如何反制?
破解三步驟:比對證人歷次陳述矛盾點聲請勘驗偵訊錄音錄影提出證人誣陷動機證據(如:獲減刑利益、私人恩怨)
Q4:持有二級毒品最輕判多重?
初犯持有微量二級毒品,可爭取:附條件緩起訴(戒癮治療)拘役或罰金刑(如本案例)但若同時有「分裝工具」、「大量分裝袋」,恐被推定販賣意圖!
Q5:警方誘導「認罪就交保」,該配合嗎?
絕對不行!販毒重罪交保與否取決於「犯罪嫌疑程度」及「湮滅證據風險」,與認罪無必然關聯。實務常見認罪後仍遭聲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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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販賣二級毒品」但證據薄弱
偵查中受誘導認罪需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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